95后王泽龙被查!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卷入,中核集团辟谣 |
文章来源:新射雕英雄传 发布时间:2025-04-05 20:12:52 |
虽然当事人的利益在正式听证程序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不能因此断言在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全部都需要正式的听证。 在肯定姓名、肖像、个人资讯等人格权益或人格特征具有财产价值之后,此项财产价值的保护、利用乃成为重要的问题,虽不能脱离人格权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利,但实已逐渐接近于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其发展动向,实值注意。兹为便于对照,将人格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性质及保护内容,图示如下:3.理论基础现行民法强调人格权为一身专属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乃继受19世纪德国民法的基本思想,建构在二个理论之上:[3](1)康德哲学:人格乃在体现人的尊严及价值,不得将之物化,使其作为交易的客体。 [49]其获共识的是,法院应担负起促进保护人格权发展的任务,即原为立法政策上的问题,变成了应予填补的法律漏洞。[45]本件判决受到学者批评,著名的德国法学家科勒(Kohler)强调,拍摄遗体系侵害死者的人格权,强调人格权于人死亡后仍以一种余存的方式继续存在(dashinterlasse Residuum des Personlichkeitsrechts ),应受保护,并由其遗族代为行使其救济方法。擅自发表他人私有资料,固属侵害个人应受保护的秘密范畴,发表他人同意的文件,擅自添加或减少其内容,或以不当的方式为之时,亦属对人格权的侵害。立法加以承认的,有19州(包括加利福尼亚、纽约、华盛顿等)[17]在学说方面,关于公开权的论著,数以百计,其中最具权威的著作系J.托马斯·麦卡锡Q. Thomas McCarthy)的巨著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 ( New York,第一版,1999。该影集从20世纪20年代起先后在电影院及电视演出,甚受欢迎。 例如,甲擅用乙姓名、肖像推销商品时,禁制令的发布,应以此为范围,不得禁止甲使用乙的姓名、肖像发表文章、出书[43]。性质上属人格权的防御请求权。[27]参阅McCarthy, 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 Vol. I, West Group ,1999 , ' 9. 5[A] LB]。 姓名权及肖像权不同于具有形体的物权,难认其有价值减少的情形。[6]台北"地方法院"2004年诉字第1820号、台湾"高等法院"1994年上易字第616号(陈美凤料理米酒案)。(3)个人的知名度并非公开权的成立要件,而是量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斟酌因素,乃属法律效果上的问题。④保护期间关于死后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期间,联邦法院并未明确加以界定,但表示此非谓保护期间并无限制。 (2)德国法关于甲对乙得主张的权利,乙未经甲的同意,擅以甲的姓名、肖像作商业性的代言广告,系侵害德国《民法》第12条规定的姓名权、《艺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何爱文:"美国法之个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于我国法上受保护之可能性",载《全国律师》1992年12月,第52页。 4.有三位著名的女性参与或涉及人格权保护的诉讼,为权利而奋斗。因此体现名人的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特征,乃得以各种方式被使用于制造、推销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财产价值,[4]因而发生法律应如何加以保护的问题,兹举三例如下,以供参考:1.甲系职业棒球选手,乙擅用其肖像制造商品,使用其姓名于其所生产的球棒等运动用品时,甲得否向乙请求支付通常授权的酬金,或返还其所获利益?2.甲系著名模特儿,授权乙使用其肖像、姓名推销某种化妆品或服饰。[37]关于无权使用他人形象特征在言论自由的保护,美国法上案例不少,并未建立明确规则,多就个案加以认定,大致上可分为二类:1.广告内容以推销商品或服务等商业上交易为目的者,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如以拳王阿里或猫王的肖像,制造商品或纪念性物品。此种具财产价值的人格特征随着商业上使用可能性的发展,逐渐扩及于声音、个人资料等。 擅自发表他人私有资料,固属侵害个人应受保护的秘密范畴,发表他人同意的文件,擅自添加或减少其内容,或以不当的方式为之时,亦属对人格权的侵害。纵不承认公开权,亦有其他机制可防止人格形象的过渡使用被告使用的特征系指原告。2.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保护(1)精神利益的保护到财产利益的保护关于我国台湾地区法人格权上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再回到陈美凤米酒代言案(台湾高等法院上易字第616号判决)。 Magold,Personen-merchandising, Peter Lang, Berlin, 1993, S.25 ff. [19]综合性的分析讨论,参阅Pinckaers,注6,第30页,239~242页。(3)声音声音亦属具识别性的个人特征。 [46]科勒氏此项见解在学说上广被赞同[47](2)艺术著作权法的制定:肖像权的保护俾斯麦遗体偷拍案本身及法院判决,引起德国各界对肖像权保护的重视,乃于1907年制定《艺术著作权法》( Kunsturheberrechtgesetz,简称KUG),明定对肖像权的保护,其重点为:[48]人的肖像权仅于得被绘像本人的同意,始得传布或展示。被绘像者死亡后10年,应得该人亲属的同意。 在Motschenbacher v. R. J. Reynnolds Tobacco Co.案,[35]被告使用名赛车手LotharMotschenbach的跑车图片于其制造Wiston香芋的电视广告。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其行使权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后行使同一权利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1933年Klaus Mann兄妹因政治原因移民美国。[45]关于本件判决相关问题,参阅Fischer, Die Entwicklung des postmortalenPersonlichkeits-schutzes, von Bismarck bis Marlene Dietrich, Berlin, 2004, S. 27 f [46]Kohler, Der Fall der Bismarck Photographie, GRUR 1900,196. [47]在比较法值得提出的是,法国法上的一则判决。并准用于因债务不履行而侵害人格权的情形(民法第227条第1款)。被告认其表演系博览会新闻的一部分而加以播放。 [6]应先予指出的有三点:(1)实务上已认识到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征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1960年,普罗瑟(Prosser)教授整理美国各州关于隐私权300个以上判决,加以体系化,建立了四个侵害类型,仍将擅自利用他人姓名肖像(appropriation)列入隐私权。 (二)由个别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44]1.德国民法的规定德国民法对人格权未设一般规定,其主要理由系:(1)普通法时代的德国法学者系以物权为中心建立其权利体系,认为人格权不具可支配的客体,难已纳人包括权利主体及客体的权利概念之内。关键问题在于其是否具让与性及得为继承的客体。 该小说描写一名称为Hendrik Hofgen的舞台演员崛起的过程,叙述其为迎合当时纳粹德国的当权者,为其个人演艺生涯,而改变政治信仰,抛却了人类及道德伦理的拘束。属之者,究为何种利益,其于遭受侵害时得发生何种请求权,在本件无须作论断,盖本件所涉及的是,因严重割裂他人生活形象而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 至于获利返还请求权,因其计算困难,较少采用。前述关于三种计算方法于侵害具有财产价值、排他性的肖像权时,亦应为适用。Klaus Mann撰写一本名为Mephisto的小说,于1936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出版。(二)公开权的理论依据:正当化的理由隐私权旨在使个人得幽居独处,不受干扰,攸关个人的人格尊严,而为美国多数州所承认。 本件系在纽约州起诉,应适用《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 50,51 NewYork Civil Rights Law)。隐私权系由沃伦(War-ren)及布兰代斯(Brandeis)二人所倡导,累积长期实务案件,经普罗瑟( Prosser)教授体系化为四个侵害类型:侵入原告幽居独处或其私人事务(intrusion)。 (4)宪法的价值秩序德国人格权的开展与德国基本法所强调的人之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系宪法基本价值,具有密切关系。[61]关于此项期待,应说明者有三:首先,人格被商业化,日益严重,如何维护人之尊严及人格价值成为众所关切的问题[62]其次,美国法上个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肯定个人对其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特征享有控制的权利,得为继承,受到德国法学界的重视。 [39]2.在书籍、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使用他人的形象特征,具有传播资讯,评论事物或娱乐的意义或功能者,可认系非商业性言论(non-commercial speech)例如,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他人照片,利用他人经历撰写传记或小说,纵使部分内容系属虚构,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被告系原告的竞争对手,亦使用该棒球选手的姓名及肖像于商品之上。 人格权被侵害,主要是发生非财产上损害,不以相当金钱赔偿之,实乃放弃了保护人格权最有效的手段。被告使用Here's Johnny作为其所生产活动洗手间等商品的标志,并印上The world' s foremost comedian的字眼。[2]编者按:此处指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以下同。人格权—除其财产价值部分外—作为一种一身专属权,固然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法律秩序得命令或禁止人民为一定行为,以保护可被侵害的利益,不问生存的权利主体是否存在。 (2)肖像权系具财产价值的排他权利及救济方法:BGHZ 20,245-Paul Dahlke在BGHZ 20,245案,原告Paul Dahlke系著名演员,无偿同意被告公司拍摄照片,被告未经原告允诺,径将其肖像用于该公司商品的广告。关于著作权及专利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实务上长期以来采取三种计算方法(dreifache Schadenberechnung):具体财产损失(konkrete Vermogenseinbusse )。 美国法及德国法以不同的概念体系,建构了实质上相同的保护机制,以法院造法的方式,完成改造人格权法性质及结构的工程。瑞士《债务法》第49条亦采此原则。 ③不法管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7条规定:管理事务不合于前条之规定时,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负前条第一项对于管理人之义务,以其所得之利益为限(第一项)。著作权得为继承(第28条),包括著作者人格权(Urheberpersonlichkeitsrechte)及著作者利用权(Urheberverwer-tungsrech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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